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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太游死海溺亡 旅游公司担责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3 14:52)    点击:304

  六旬老太在参与以色列的死海游玩中不幸溺亡,负责组团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北青旅)、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(下称华远公司)被法院认定承担一半责任判赔27万余元。

  记者昨天获悉,和老人一起下海的证人证实老人遇溺时嘴内都是血泡,法官表示出国旅游应对安全评估。

  68岁老人赴以色列“死海漂流”

  宋女士殁年68岁。2013年7月,她决定参加北青旅“以色列10天朝圣团”的旅游,报名后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。10月13日,宋女士支付了1.45万尾款后,22日如期出行,随团飞赴以色列。

  10月26日,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“死海漂流”项目,不幸发生意外身亡。

 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,北青旅作为组团社、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,应确保游客人身安全。老人已68岁,不适合参加此项活动,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。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,这直接导致了其母亲身亡,故其二人诉至法院,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.65万元;要求北青旅、华远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。

  庭审中,北青旅认为,事故是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的,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,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,宋女士溺亡是意外事件。该公司将客人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,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,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
  华远公司则认为,在履行合同中,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,在接待过程中,还对具体的项目再次进行了提示。

  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各半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,应当考虑宋女士年迈,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,防范发生危险。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,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,应当给予一定赔偿。

  同时,法院指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。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,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:5。宋女士与华远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旅游合同关系,故其在本案中要求华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最终,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,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27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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